与之相对照的是,意愿的目的首先是欲求目标的表现内容(有些多样)。也就是说,目标内容(即,作为欲求的一个目标被给定的内容)在一个特殊行为中被表现出来的事实,将目的与目标(该目标已经在欲求自身和欲求取向中被给定)区分开来。只有在现象“脱离欲求的意识[36],倾向于对意识的表现;同时又倾向于表现对目标内容的理解”[37]中,目的意识才能实现。所有被称之为意愿目的的东西预设了一个目的图景!如果目的不首先是目标,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变成目的!没有目的,目标仍能被给定;但如果没有先在的目标,就没有目的可以被给定。我们不能从无中创造出目的,或者如果没有先在的指向某物的欲求,就无法设定一个目的。
当目标内容(即它的图像内容)以将要被实现(即,绝对应当被实现)被给定时,(或者说,当目标内容被意愿时)这种被表现的目标就变成了我们的意愿(或任何东西的意愿)的目的。反过来看,欲求能够停留在目标的意识水平上,意愿(即目的的意识)的种类总是图像(或意义)明确的某物的意愿,也是一种“类图像性质(Bildhaftigkeit)内容”的意愿。
目标内容的表现,以及具体应当成为的东西,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必定一起呈现在意愿的目的中。如果只有第一个呈现,就仅仅存在一个希望(希望也预设其目标的表象,这与欲求相对照)。但是,目的永远都不可能仅在希望中给定,也不可能被希望。我们可能有能力去希望“我们能设定某一目的”,或者“我们可以朝着目的表达希望”或“想要”。然而,目的不能被希望,它只能被意愿。希望得到某物就预示着欲求得到某物,然而,从现象上看,希望缺少关于现实的应然。另一方面,被意愿的东西以及意愿本身的表象在意愿的领域里被明确地区分开来。这样,所有目的的意愿都已经以表象的行为为根据,但只是在欲求目标的内容的表象中,而不在其他任何表象中。恰恰不应在欲求中寻找这种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