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市、县所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停办,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群众所办幼儿园,分别由区、乡、镇、村、街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所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停办,由各该设立者报请上级核准,并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一系列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幼儿园管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改造旧有学前教育机构
据统计,1947年,旧中国有公立幼稚园824所、私立幼稚园477所,此外,还有外国人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于1949年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对中国人创办的私立学校将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根据这些方针,各地教育部门陆续接管了旧中国的公立幼稚园,并将一批私立幼稚园改为公立。如南京陈鹤琴的鼓楼幼稚园、重庆刘文兰的景德幼稚园等都是在当时由私立改为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