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党的十六大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判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科学发展,不仅对教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科学、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强化政府职责,促进教育平等
公平是教育领域永恒的话题,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的基本要求。我国虽然在宪法、教育法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由于现实中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复杂差异性,以及立法与政策制定中应有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的缺乏或随意,导致了平等保护的制度性缺陷,公民受教育权难以从法定的平等权利变为现实的平等权利。现实中不均衡的教育资源配置,地域、城乡、校际差异的扩大,以权力、金钱为基础的强势择校,以“校中校”“名校办民校”“补课费”为表现的教育乱收费,以及公立义务教育中精英与平民的划分,使得教育不平等这一社会问题备受关注。[12]维护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共性的基本诉求。